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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9,784 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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