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 告 靜萱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靜萱療養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615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7,6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靜萱療養院於權利義務發生期間(自民國92年12月01日起至93年12月3 行政主管機關登記之組織形式(獨資或合夥)及負責人姓名、住所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