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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告
靜萱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靜萱療養院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615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87,6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靜萱療養院於權利義務發生期間(自民國92年

12月01日起至93年12月3

行政主管機關登記之組織形式(獨資或合夥)及負責人姓名、住

所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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