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 告 靜萱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原告與被告靜萱療養院(法定代理人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07月06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0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