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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告
民泰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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