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7號聲 請 人 游黃淑暖 即祐祥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沈瑞芳 ┌──────────────────────────────────────────────────────┐ │支票附表: │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 │8,400元 │94年2月7日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