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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邱瑞裕

  • 原告
    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周玄鎮 ~F0 ~T40 ┌───────────────────────────────────────────────────────┐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林健雄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4年1月20日 │45,950元 │0000000 │ │ │1 │ │司斗六分行 │ │ │ │ │ ├─┼─────────┼─────────┼───────────┼─────────┼────────┼──┤ │00│海村澎湖活海鮮餐廳│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94年1月10日 │15,500元 │0000000 │ │ │2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00│五穀王食品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3月10日 │7,000元 │0000000 │ │ │3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00│斗六高級中學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3年12月31日 │1,950元 │0000000 │ │ │4 │ │司斗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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