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周玄鎮 ~F0 ~T40 ┌───────────────────────────────────────────────────────┐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林健雄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4年1月20日 │45,950元 │0000000 │ │ │1 │ │司斗六分行 │ │ │ │ │ ├─┼─────────┼─────────┼───────────┼─────────┼────────┼──┤ │00│海村澎湖活海鮮餐廳│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94年1月10日 │15,500元 │0000000 │ │ │2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00│五穀王食品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3月10日 │7,000元 │0000000 │ │ │3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00│斗六高級中學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3年12月31日 │1,950元 │0000000 │ │ │4 │ │司斗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