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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陳銘壎
  • 法定代理人
    黃文揚

  • 原告
    文揚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文揚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沈瑞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江井金屬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94年2月10日 │29,956元 │0000000 │ │ │ │司 │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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