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文揚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沈瑞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江井金屬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94年2月10日 │29,956元 │0000000 │ │ │ │司 │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