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號聲 請 人 光明真空成型廠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朱克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德晃有限公司 │0000000 │137461 │93年6月30日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許溫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