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戊○○、己○○、庚○○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