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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號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宏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號

原告
永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53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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