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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紀文勝

  • 當事人
    盟諭實業有限公司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1號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號 被   告 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7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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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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