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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紀文勝

  • 當事人
    統贊純淨水廠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統贊純淨水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2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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