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紀文勝
- 當事人統贊純淨水廠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統贊純淨水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2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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