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21號
- 原告
- 明傑混凝土壓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承作被告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開發工程污水處理工程之混凝土搗築工程,報酬按實作數量計算。被告積欠其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十一、十二月及九十五年一月之報酬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二萬零六百七十五元。為此,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八十二萬零六百七十五元及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請款明細、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報酬一百八十二萬零六百七十五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