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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趙思芸

  • 當事人
    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朱克文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留錦州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95年1月30日 │11,6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 │00│金事興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2月5日 │8,300元 │0000000 │ │ │2 │ │限公司麥寮分行 │ │ │ │ │ ├─┼─────────┼─────────┼───────────┼─────────┼────────┼──┤ │00│方基回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5年1月10日 │5,400元 │0000000 │ │ │3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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