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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許佩如

  • 當事人
    林水榮即建新商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林水榮即建新商行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09月0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0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1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01月20日 │50,000元 │ 0000000 │ │ │1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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