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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請人
坤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5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4月25日           │531,368元         │0000000  │    │
│  │司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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