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戊○○、己○○、庚○○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