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1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於民國94年1 月間,參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環境清潔勞務外包投標,於94年1 月13日以新台幣(下同)2,469,999 元得標,兩造於94年1 月26日簽訂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第7 條第1 項之約定,上訴人自94年1 月27日開始履約,並由被上訴人給付酬金,然上訴人於履約完工後,被上訴人僅給付上訴人2,322,722 元之報酬,迄今尚有147,277 元未給付予上訴人,為此,上訴人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按系爭契約係採總包價法給付,上訴人參與投標得標之金額為2,469,999 元,是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被上訴人即應將全部價金即上訴人得標金額給付上訴人,不能扣除上訴人自94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無法履約之部分。 ㈢上訴人確實有請九合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合公司)清運廢棄物,但嗣後因上訴人與九合公司發生爭執,九合公司不開立申報聯單給上訴人,但是94年2 月及11月九合公司均有清運廢棄物,且上訴人並未積欠九合公司任何款項。㈣系爭契約為定型化契約,其增加總包價法規定之部分,依民法第247 條之1 第1 項第1 、2 、4 款之規定應屬無效。 二、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則以; ㈠兩造於94年1 月26日簽訂系爭契約,履約期間為簽訂契約次日即94年1 月27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而上訴人所提出之投標單係以月為單位,依上訴人投標時所提出之估價單記載,男工12個月工資204,000 元,女工12個月工資1,404,000 元,合計為1,608,000 元,是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每月工資134,000 元,機具動力費每月5,000 元,廢棄物清運處理費每月8,000 元,承包商管理費全年15,713元,營業稅全年113,586 元。 ㈡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94年1 月份係依比例計算付款,因94年1 月上訴人僅工作5 天,被上訴人以三十一分之五之比例計算應給付上訴人之當月工資為21,613元、機具動力費806 元、廢棄物清運處理費1,290 元、承包商管理費211 元、營業稅1,196 元,當月應扣金額為124,389元。 ㈢上訴人於94年2 月及11月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雙方契約,取得合格清除業者清運之申報確認單請款,應扣除2 個月份之廢棄物清運處理費,以每月8,000 元計,合計應扣除16,000元。是總計應扣款140,389 元,及因而衍生之營業稅等共計147,277 元。 三、本件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求為廢棄原判決,並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7,27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求為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於94年1 月26日簽訂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勞務採購契約書。 ㈡系爭契約經被上訴人公開招標後,於94年1 月13日由上訴人以2,469,999 元得標。 ㈢被上訴人已依約給付上訴人2,322,722元。 五、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㈠系爭契約究係以94年1 月27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採總包價法來計算報酬?抑或應以實際工作天數來計算報酬?㈡94年2 月、11月份上訴人未交付被上訴人委託廠商清運廢棄物之申報聯單,被上訴人主張扣除該部分廢棄物清運處理費,有無理由?㈢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應否再給付上訴人147,277 元?經查: ㈠系爭契約究係以94年1 月27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採總包價法來計算報酬?抑或應以實際工作天數來計算報酬? ⒈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又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應通觀契約全文,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盤之觀察,若契約文字,有辭句模糊,或文意模稜兩可時,固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解釋之際,並非必須捨辭句而他求,倘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能反捨契約文字更為曲解(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8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投標須知及上訴人於投標時所附之估價單可知,系爭契約係由被上訴人將其所屬斗六工業區之環境清潔勞務工作外包,由上訴人負責該工業區內之環境清潔維護、綠地綠化維護、綠地草坪修剪、路樹、灌木、綠籬修剪,及廢棄物清運處理之工作。是兩造間之契約,應係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俟上訴人工作完成後,由被上訴人給付報酬,性質上為承攬契約甚明。 ⒊而依上訴人所提出之估價單,本件清潔勞務外包之工程項目,包含工人工資、環境清潔維護,及廢棄物清運處理費均係以12個月為單位計算,計算出之投標總額為2,469,999 元。上訴人雖以2,469,999 元得標,惟上開金額應係於上訴人實際從事清潔維護及廢棄物清運工作之時間滿12個月之前提下,始能收取報酬之全部。否則被上訴人於招標時,何須要求上訴人以每月為單位,填寫其投標金額?是上訴人既於投標時,係以承包12個月之環境清潔勞務工作,計算其所應得報酬為2,469,999 元,自不得於其實際履約期間僅11個月又5 天之情形下,請求2,469,999 元之報酬。 ⒋況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總包價法(94 年1月份依比例計算付款)」,此有契約書1 份在卷可按。兩造既於契約第3 條附註「94年1 月份依比例計算付款」等語,足認兩造於簽約當時,已考量兩造係於94年1 月26日始簽訂契約,及被上訴人自94年1 月27日始開始履約之事實,故而於契約中加註上開文字,就94年1 月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款項特別約定依比例計算。否則,兩造又何須於契約中特別約定94年1 月份依比例計算付款?是依兩造所簽訂系爭契約第3 條之約定,上訴人於94年1 月份,僅實際履約5 天之情形下,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94年1 月份全部之工作報酬,自屬無據。 ⒌再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 條之1 第1 款、第2 款、第4 款固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係被上訴人為與不特定多數公司訂立同類型契約之用,預先擬定之契約,應屬民法第247 條之1 所稱之定型化契約。至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為定型化契約,其增加總包價法規定之部分,依民法第247 條之1 第1 項第1 、2 、4 款之規定應屬無效云云。然查,被上訴人就94年1 月1 日至94年1 月26日止上訴人未履約期間主張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乃係依契約解釋所得之結果,系爭契約此部分之約定,並無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被上訴人責任,或加重上訴人責任,或對於上訴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事,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上訴人上開主張,自不足採。⒍綜上,系爭契約總價2,469,999 元係依12個月之工人工資、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運處理費及相關費用加總計算所得之結果,已如前述,而上訴人亦不爭執94年1 月1 日起至94年1 月26日之期間,上訴人並未履約之事實,則被上訴人辯稱:94年1 月份應依上訴人實際履約期間之比例付款等語,自屬有據。而依兩造所不爭執之估價單,被上訴人依約應給付上訴人之費用如附表一所示,是94年1 月份應扣款之金額為130,359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㈡94年2 月、11月份上訴人未交付被上訴人委託廠商清運廢棄物之申報聯單,被上訴人主張扣除該部分廢棄物清運處理費,有無理由? ⒈依被上訴人所提出投標須知第45條規定,得標廠商委託業者清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填具申報三聯單。一聯送交招標單位存查。此有被上訴人所提出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投標須知在卷可按,足認上訴人投標時確實知悉將來兩造簽訂契約後,其依約有交付其委託業者清運廢棄物之申報聯單之義務。嗣兩造於94年1 月26日簽訂契約,契約第9 條第10項亦明文約定,廠商委託清運業者清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填具申報聯單。一聯交機關存查。另系爭契約第5 條第2 項則約定:廠商履約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或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形,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此有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勞務採購契約書在卷可參。 ⒉上訴人雖主張其94年2 月份及94年11月份之廢棄物清運工作均已交由六合公司依法清運完成,惟證人即九合公司之員工陳彥賓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我們每個月固定清運垃圾,清運後交到焚化爐,清運完會有確認單,在下個月會把上個月所清運狀況書面送給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求工資,每個月5 日左右我會把帳單及清運資料送給上訴人,等上訴人把費用給付完,我們才會把清運證明給上訴人。...94 年2 月那次上訴人沒有讓我們清運,所以我沒有把確認單給他。94年2 月7 日有清運1 次,但那是1 月份的垃圾。…9 月、10月2 個月的錢他都沒有給我們,依照合約,11月的垃圾我們還是有幫他清運,但是清完確認單就沒給他等語(見原審卷第34頁),足認上訴人於94年2 月份並未依約完成廢棄物清運工作,且上訴人於94年2 月及11月均未依約提出委託清運業者清運廢棄物之申報聯單予被上訴人之事實。 ⒊按兩造於系爭契約第9 條第1 項明文約定,廠商委託清運業者清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填具申報聯單,1 聯交機關存查,顯見廠商清運廢棄物之申報聯單之給付,已經兩造約定成為上訴人履行契約應辦事項之一。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迄未能提出94年2 月份及11月份之委託清運業者清運廢棄物之申報聯單予被上訴人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顯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之事實,已使兩造契約所約定關於廢棄物清運處理部分之契約目的無法達成。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9 條第10項及第5 條第2 項約定,拒絕給付94年2 月及11月份關於廢棄物清運部分之報酬,即屬有據。又依兩造所不爭執之系爭契約及估價單,廢棄物清運處理費每月8,000 元,當月承包商管理費應扣款56元,營業稅應扣款403 元,是總計94年2 月及11月份上訴人因未提出委託清運業者清運廢棄物之申報聯單,被上訴人得主張暫停給付之價金應為16,91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二所示)。 ㈢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94年1 月1 日起至94年1 月26日止,並未實際履約,依系爭契約約定,應扣除94年1 月上訴人未履約期間之報酬130,359 元,及上訴人因未交付94年2 月份及11月份委託清運業者清運廢棄物之申報聯單,關於廢棄物清運部分之報酬(含當月承包商管理費及營業稅應扣款項在內)16,918元,均屬有據,已如前述,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47,277 元(計算式:130,359 元+16,918元=147,27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聲明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林秋火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美鳳 附表一: ㈠男工12個月工資204,000 元,女工12個月工資1,404,000 元,總計1 年工資為1,608,000 元,每月平均工資為134,000 元,(計算式:(204,000+1,404, 000)÷12=134,000) 上訴人 於94年1 月份實際履約期間僅5 天,此部分僅須給付21,613元(計算式:134,000 ÷31×5 =21,613,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機具動力費1 年60,000元,每月各5,000 元,1 月份僅須給付806 元(計算式:5,000 ÷31×5 =806 ,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㈢廢棄物清運處理費1 年96,000元,每月各8,000 元,1 月份僅須給付1,290 元(計算式:8,000 ÷31×5 =1,290 ,元以下 四捨五入)。 ㈣綠地綠化維護費用1 年共492,000 元,但該費用以次數計算,不以月計算,1 月份亦無從事該部分工作,故1 月份不扣款。是關於工資、機具動力費及廢棄物清運處理費部分應僅須給付23,709元(計算式:21,613+806 +1,290 =23,709,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部分1 月份總計應扣款123,291 元(計算式:134, 000+5,000 +8,000 -23,709=123,291) 。 ㈤承包商管理費1 年共15,713元,1 月原應給付1,024 元,(計算式:15,713÷(1,608,000 +492,000 +60,000+96,000) ×(134,000 +5,000 +8,000) =1,024 ,元以下四捨五入 ,全年承包商管理費÷(全年工資+全年綠地綠化維護費用+ 全年機具動力費+全年廢棄物清運處理費)×(當月工資+當 月綠地綠化維護費用+當月機具動力費+當月廢棄物清運處理費)=當月承包商管理費),當月份僅須給付165 元(計算式:15,713÷(1,608,000 +492,000 +60,000+96,000)× 23,709=165 ,元以下四捨五入),當月份應扣款859 元。 ㈥1 月份營業稅原應給付7,403 元,當月份僅須給付1,194 元(計算式:(23,709+165) ×5%=1,194 ,元以下四捨五入) ,此部分應扣款6,209 元,總計1 月份應扣款總額為130,359 元(計算式:123,291 +859 +6,209 =130,359)。 附表二: ㈠廢棄物清運處理費每月8,000 元,94年2 月及11月承包商管理費每月應扣款56元(計算式:15,713÷2,256,000 ×8,000 = 56,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營業稅94年2 月及11月各應扣款403 元(計算式:(8,000 +56)×5%=403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上開月份各應扣款8,459 元,總計應扣款16,918元(計算式:(8,000+56+403)×2=16,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