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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372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372號

聲請人
湤珊旻
聲請人
湤穎萱
聲請人
壬○○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辛○○
聲請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乙○○

           巷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事件,除聲請人丁○○外,其餘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聲請狀內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由聲請人丁○○代理之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372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