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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宏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號

原告
高昌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乙○○
原告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丁○○
被告
泰旺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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