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號
- 原告
- 勝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煙欽
- 被告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 之1號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4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