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勝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煙欽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4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