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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紀文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號

原告
勝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煙欽
被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之1號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4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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