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永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53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