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永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吉成 被 告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之1號 被 告 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