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號 被 告 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7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