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號原 告 勝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3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