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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紀文勝

  • 當事人
    勝億企業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之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號原   告 勝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3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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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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