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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告
甲○○
原告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告
宏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0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塗銷被告之抵押權登記,其設定抵押之土地為坐落嘉義縣東石鄉○○○段5-4 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0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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