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勳律師
- 被告
- 宏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0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塗銷被告之抵押權登記,其設定抵押之土地為坐落嘉義縣東石鄉○○○段5-4 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0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