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麗文
- 被告
- 台林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污水處理槽簡易合約書第七條第三款之約定,當事人同意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