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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主管機關為設立登記並發給執照之時,此觀民法第30條、公司法第6 條規定自明。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樺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未經辦理設立登記乙節,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覆之民國95年9 月14日經中三字第09530964690 號書函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既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原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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