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8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主管機關為設立登記並發給執照之時,此觀民法第30條、公司法第6 條規定自明。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樺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未經辦理設立登記乙節,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覆之民國95年9 月14日經中三字第09530964690 號書函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既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原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