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
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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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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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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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成珍股份有限公司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9月30日 │58,940元 │0000000 │ │
│1 │林昭安 │限公司斗信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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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黃鏜棋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94年9月16日 │7,600元 │0000000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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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何紅貞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0月20日 │100,000元 │0000000 │ │
│3 │ │限公司西螺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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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吳錦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0月28日 │7,260元 │0000000 │ │
│4 │ │限公司西螺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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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英綢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94年10月30日 │182,500元 │0000000 │ │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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