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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趙思芸

  • 原告
    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朱克文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1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成珍股份有限公司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9月30日 │58,940元 │0000000 │ │ │1 │林昭安 │限公司斗信分行 │ │ │ │ │ ├─┼─────────┼─────────┼───────────┼─────────┼────────┼──┤ │00│黃鏜棋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94年9月16日 │7,600元 │0000000 │ │ │2 │ │ │ │ │ │ │ ├─┼─────────┼─────────┼───────────┼─────────┼────────┼──┤ │00│何紅貞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0月20日 │100,000元 │0000000 │ │ │3 │ │限公司西螺分行 │ │ │ │ │ ├─┼─────────┼─────────┼───────────┼─────────┼────────┼──┤ │00│林吳錦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0月28日 │7,260元 │0000000 │ │ │4 │ │限公司西螺分行 │ │ │ │ │ ├─┼─────────┼─────────┼───────────┼─────────┼────────┼──┤ │00│陳英綢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94年10月30日 │182,500元 │0000000 │ │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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