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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請人
郁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
國95年1 月27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
│附表:支票                                         95年度除字第1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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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三復實業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2月28日           │104,250元         │0000000  │    │
│1 │蔡春生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00│三復實業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1月31日           │12,143元          │0000000  │    │
│2 │蔡春生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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