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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請人
林水榮即建新商行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09月0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0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1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01月20日 │50,000元 │ 0000000 │ ││1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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