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2號
- 聲請人
- 曾慶賢即今昇工程行
2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附表:96年度催字第9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建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96年5月21日 │23,330元 │0000000 │ ││1 │司 法定代理人張寶│ │ │ │ │ ││ │松 │ │ │ │ │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 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