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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2號

聲請人
曾慶賢即今昇工程行

            2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附表:96年度催字第9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建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96年5月21日 │23,330元 │0000000 │ ││1 │司 法定代理人張寶│ │ │ │ │ ││ │松 │ │ │ │ │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 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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