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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許佩如

  • 當事人
    德保有限公司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補字第2號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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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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