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通晟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催討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催討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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