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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2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帝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益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擔保提存事件,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益信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影本、乙○○之戶籍謄本影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影本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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