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楊欣怡

  • 當事人
    采虹室內修設計有限公司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采虹室內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 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4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美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