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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陳銘壎

  • 當事人
    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甲○○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71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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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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