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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告
利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43,0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5,34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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