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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請人
曾慶賢即今昇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
    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1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建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96年5月21日           │23,330元          │0000000  │    │
│1 │司 法定代理人張寶│                  │                      │                  │                │    │
│  │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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