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啟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
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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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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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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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啟翔紙業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9月17日 │800,000元 │0000000 │ │
│1 │司(法定代理人:蕭│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美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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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啟翔紙業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7月10日 │100,000元 │0000000 │ │
│2 │司(法定代理人:蕭│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美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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