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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秋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1號

聲請人
嘉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96年7 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證券,為此,聲請本院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已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95年度催字第234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林美足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7月10日 │32,550元 │0000000 │ ││1 │ │限公司麥寮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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