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簡易庭 法 官 陳秋如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韓惜男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96年2月28日 │14,570元 │0000000 │ │ │1 │ │ │ │ │ │ │ ├─┼─────────┼─────────┼───────────┼─────────┼────────┼──┤ │00│徐文順 │雲林縣林內鄉合作金│96年2月28日 │35,192元 │0000000 │ │ │2 │ │庫 │ │ │ │ │ ├─┼─────────┼─────────┼───────────┼─────────┼────────┼──┤ │00│蔡坤佑 │復華銀行斗信分行 │96年2月28日 │75,000元 │0000000 │ │ │3 │ │ │ │ │ │ │ ├─┼─────────┼─────────┼───────────┼─────────┼────────┼──┤ │00│陳亮佑即豪億商行 │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96年2月28日 │12,505元 │0000000 │ │ │4 │ │行 │ │ │ │ │ ├─┼─────────┼─────────┼───────────┼─────────┼────────┼──┤ │00│陳燕碧 │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96年2月28日 │26,520元 │0000000 │ │ │5 │ │行 │ │ │ │ │ ├─┼─────────┼─────────┼───────────┼─────────┼────────┼──┤ │00│貝銀百貨企業有限公│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96年2月28日 │5,027元 │0000000 │ │ │6 │司 法定代理人王信│ │ │ │ │ │ │ │雄 │ │ │ │ │ │ ├─┼─────────┼─────────┼───────────┼─────────┼────────┼──┤ │00│林榮雄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 │96年2月28日 │27,719元 │0000000 │ │ │7 │ │ │ │ │ │ │ ├─┼─────────┼─────────┼───────────┼─────────┼────────┼──┤ │00│魏素女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96年2月28日 │12,060元 │0000000 │ │ │8 │ │ │ │ │ │ │ ├─┼─────────┼─────────┼───────────┼─────────┼────────┼──┤ │00│楊蔣力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96年3月15日 │38,500元 │0000000 │ │ │9 │ │ │ │ │ │ │ ├─┼─────────┼─────────┼───────────┼─────────┼────────┼──┤ │01│億家興有限公司 法│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96年2月28日 │6,870元 │0000000 │ │ │0 │定代理人王文志 │ │ │ │ │ │ ├─┼─────────┼─────────┼───────────┼─────────┼────────┼──┤ │01│許碧娥即金佰樂商行│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96年2月28日 │22,3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 │01│林美足 │華僑銀行麥寮分行 │96年2月28日 │26,260元 │0000000 │ │ │2 │ │ │ │ │ │ │ ├─┼─────────┼─────────┼───────────┼─────────┼────────┼──┤ │01│廖本堅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96年2月10日 │25,490元 │0000000 │ │ │3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周麗雲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屆滿後起算,3 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