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補字第2號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