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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2號

催討稅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通晟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催討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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