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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5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告
昱昇財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6,53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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