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8號
- 原告
- 采虹室內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
- 被告
- 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4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