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采虹室內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 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4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