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 乙○○ 被 告 雲林重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林重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