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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告
東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5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掛號郵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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