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號
- 原告
- 東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5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掛號郵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