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東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5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掛號郵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