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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告
甲○○
原告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告
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務必到庭,原告甲○○如欲撤回本件起訴,請事先具狀撤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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