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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黃一馨

  • 原告
    甲○○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 被告
    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甲○○ 原   告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2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務必到庭,原告甲○○如欲撤回本件起訴,請事先具狀撤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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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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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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