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被告
- 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務必到庭,原告甲○○如欲撤回本件起訴,請事先具狀撤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務必到庭,原告甲○○如欲撤回本件起訴,請事先具狀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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