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甲○○ 原 告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2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務必到庭,原告甲○○如欲撤回本件起訴,請事先具狀撤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