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4號
- 原告
- 利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43,0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5,34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